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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政策

央行与国家质检总局合作推进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国家质检总局将向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在线实时查询服务。
 
  这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服务社会的功能,探索出的加强部委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途径。
 
  此次国家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是国务院两个部委之间第一次实现网络联通,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一次通过征信系统对其他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时产生的企业基本信息实现在线实时查询,将对加强政府部门合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产生积极影响;对落实企业账户实名制、打击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扩大信贷,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需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查询的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及其相关的机构名称、工商注册码、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机构名称等共计33项信息。目前,国家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之间的网络连接工作已完成,并已在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的人民银行贷款卡发放点试开通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查询功能,业务人员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在线实时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在审核企业贷款卡申请过程中核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真实有效性,并可将核对结果在线反馈给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一致认为应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服务社会的功能,积极推广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此,下一步将在人民银行审核企业贷款卡申请、商业银行为企业等其他组织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审办信贷等业务时开放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查询服务,利用组织机构代码这一企业等组织机构终身不变的惟一的代码标识,为核实企业身份和信息整合提供必要的基础。
 
  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务院提出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它对我国每个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赋予一个惟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国家层面的组织机构全集信息库。国务院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经建立了包含我国1400万组织机构信息的中央数据库。组织机构代码颁证机构遍及全国2430个地、市、县,成为质检系统乃至全国最大的服务性窗口之一。全国从事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人员达5000余人,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之间已实现全国联网,能够每天动态地汇总全国所有组织机构的变化情况。
 
  按照温家宝总理指出的"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2006年,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建立了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网络,为1116万多户企业和5.33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采集了企业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担保、信用卡等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金融机构的各级营业网点开通查询终端近18万个,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中,均把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条件。目前,该数据库将对企业和个人开放查询,按企业和个人要求查询其信用报告,提供其"信用证明"。目前,除实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实时查询外,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税务总局、海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共同研究信息合作事宜。相关各部门已就此项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达成一致,有的在制定具体方案,有的已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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